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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案例昌平区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1.06.21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4刑初87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墨涛,男,29岁(1991年3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地河北省,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羁押,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福环,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墨涛犯强奸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元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墨涛及其辩护人孙福环,被害人胡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14日3时许,被告人胡墨涛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村如鱼得水饭店内,使用拉拽、搂抱、按压等方法强行与被害人胡某1(女,33岁,河北省人)发生性关系。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胡墨涛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村如鱼得水饭店内被民警抓获。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胡墨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在庭审中,被告人胡墨涛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认可,其辩称事发当天其找被害人聊天,过程中二人有一些言语不和,其有拉拽、搂抱的行为,但没有按压被害人,在其店内时卷帘门一直开着,也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事后其向被害人道歉是为在大街上搂抱被害人一事道歉,因其妻子怀孕,其不想把事情闹大,所以想赔偿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胡墨涛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理由如下:1.被害人的几次陈某及被害人陈某与证人证言之间有矛盾之处;2.被害人陈某有违常理,被害人在被强奸的过程中没有呼救,事后与被告人谈赔偿一事未妥才报案,没有保留任何证据,更像是借机索财未果,将本来双方自愿的事情说成是强迫;3.被告人一直否认实施了强奸行为,被告人事后愿意赔偿被害人是因为自己妻子即将生产,害怕双方之间酒后搂抱等亲密行为被妻子知道才进行赔偿。辩护人认为即使认定被告人胡墨涛罪名成立,胡墨涛具有无犯罪前科,事后主动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万元,使用拉拽、搂抱、按压等手段与其他暴力方式比明显轻微,未对被害人实施打骂、威胁等伤害行为,未对被害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的后果的从轻处罚情节。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4日3时许,被告人胡墨涛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村如鱼得水饭店内,使用拉拽、搂抱、按压等方法强行与被害人胡某1发生性关系。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胡墨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称,其与被害人胡某1系普通朋友,2020年6月14日3时许,其和朋友喝完酒,看见胡某1坐在她店门口,其就坐下来和胡某1聊天,后来其回自己店内喝水,胡某1想和其继续聊天就跟着进了其店内,二人当时都喝多了,但自己意识清醒,二人在店内就是聊天,聊天的时候胡某1坐在其腿上,后胡某1说不聊了要走,其说再聊会,胡某1说其能追上她并把她抱回屋就和其继续聊,说完胡某1就往外走,其追上胡某1并把胡某1抱回其店内,胡某1说天快亮了让其把卷帘门关上,其关上卷帘门继续和胡某1聊天,胡某1拿着其手往她胸部碰了一下,后二人言语不和,聊的不愉快,胡某1就走了,14日晚上,胡某1和其哥哥胡某2说其强奸了她,过了二三天,其哥哥胡某2向其说此事,其称没有强奸,其和哥哥胡某2找胡某1,胡某1让其承认对她做了什么,其不承认,胡某1称让其赔偿否则让其名誉受损,其为了防止名誉受损给胡某1转了1万元,胡某1称1万元太少,后胡某1就报警了。其没有和胡某1发生性关系。
2.被害人胡某1的陈某及当庭的陈某证明,2020年6月14日3时许,其和朋友喝完酒后回家,其听到胡墨涛在门外叫其名字让其出去聊天,其出去和胡墨涛坐在台阶上聊了一会,胡墨涛说去他店里聊,其说不去,胡墨涛打开他店里的卷帘门拉着其胳膊把其拽进店里,到店后胡墨涛把卷帘门往下拉了一点但没关严,其看卷帘门还开着没觉得害怕就坐在凳子上,胡墨涛坐在其对面拉其胳膊让其坐在他腿上,还亲其嘴,其站起来要走,胡墨涛抱住其,其挣脱开跑出店,跑到自己出租房门口刷开门禁要进门时,胡墨涛从后面一拽其,然后抱着其扛起来回他店里,放在桌子上,摸其胸部,其推胡墨涛肩部和胳膊,让胡墨涛放开其,胡墨涛脱其裤子把其腿压下去,亲其生殖器,后把他生殖器插入其生殖器,期间其求胡墨涛放开其,并推、踢、用膝盖顶胡墨涛,胡墨涛不听,控制着让其动不了,其左胳膊有点淤青,左腿膝盖下有擦伤,腰疼,6月14日下午其找胡墨涛的哥哥,说了胡墨涛动其了,6月15日胡墨涛找其向其道歉,6月16日其朋友胡某3知道此事后,和其一起找胡墨涛的哥哥,胡墨涛哥哥把胡墨涛叫过来,四个人谈此事,胡墨涛称自己喝多了,不记得做过什么,向其道歉,胡墨涛的哥哥通过微信给其转了5000元,说是一点补偿,其把钱退回去,问胡墨涛对这事怎么想,胡墨涛说是他的错,其提出胡墨涛离开此地,2天内赔偿3万元才行,胡墨涛通过微信先转了1万元,后不闻不问也不转剩下的钱,其觉得对方没有解决事情的态度,就报警了。其要把接受的1万元微信退给胡墨涛,胡墨涛没有收,事发后其没有报警,是因为不想把事情闹大对自己的生活造成影响,但对方没有解决问题的态度,其才决定报警。胡墨涛的哥哥找其说自己家里挺难的,老人年纪都大了,身体不好,胡墨涛的妻子刚生完孩子等,其考虑老人和孩子写了一份谅解书,表示希望有关机关酌情处理,但不愿意谅解胡墨涛,同时怕胡墨涛日后影响其生活,又让胡某2写了一份保证书。其当庭陈某内容与之前基本一致,并表示不接受胡墨涛的赔偿,要求对胡墨涛从重处罚。
辨认笔录证明,胡某1经辨认指出胡墨涛就是2020年6月14日3时许在东三旗村如鱼得水饭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男子。
3.证人胡某3的证言证明,2020年6月14日凌晨,其和胡某1及几个朋友喝酒,后其把胡某1送到家门口附近没说几句就走了,凌晨5时许,胡某1和其说胡墨涛将她强奸了,其问胡某1为什么不报警,胡某1称“自己是女孩,怎么报警?”后有一天胡墨涛、胡某2、胡某1和其四个人一起说此事,胡墨涛说自己断片了,一直向胡某1道歉,胡某1说当时胡墨涛第一次把她拉进店里,第二次把她扛进店里,胡某2给胡某1转了5000元说是一些安慰,胡某1没有收,再后来胡某1就报警了。
4.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明,2020年6月份的一天,胡某1找其说胡墨涛和她发生性关系,让其好好说说胡墨涛,其一直向胡某1道歉,后其问胡墨涛对胡某1做什么了,胡墨涛当时有点懵,说他和胡某1闹着玩呢,其把胡墨涛骂了一顿,过了几天,其和胡墨涛、胡某1、胡某3一起说怎么解决此事,胡墨涛说自己喝多了,不记得发生什么事,胡某1说胡墨涛把她拽进店里三次,胡墨涛说和胡某1闹着玩,胡某1让胡墨涛道歉,胡墨涛说当时喝多了也道歉了,其通过微信给胡某1转5000元,胡某1又退回来,后胡某1说限2天给她3万私了,不然就报警,过了几天胡某1和胡墨涛没谈好报警了。
5.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其和胡某1、胡某3一起开店,2020年6月14日5时许,其在暂住地睡觉时,看见胡某1回来,因没看见胡某3,其与胡某1一起找胡某3的路上胡某1问其“自己被强奸了,信吗?”其说“不可能吧”,胡某1说开玩笑呢,就没再说,后其大概在胡某1报警时才知道胡某1被强奸了,其问胡某3,胡某3说自己早知道了。
6.监控录像证明,2020年6月14日3时14分,胡某3送胡某1回到胡某1暂住地门口,胡某1进门后,胡某3离开,3时15分胡墨涛到胡某1暂住地门口敲门,并向门内张望,3时16分胡墨涛坐在胡某1暂住地门口台阶上,有看手机和向门内说话的动作,3时17分左右胡某1出现在门口探出半身和胡墨涛说话,3时19分,胡某1从门口出来坐在台阶上和胡墨涛说话,3时20分胡墨涛起身从监控画面中消失,3时28分胡墨涛将胡某1抱起离开,3时32分胡某1回来打开门要进去时胡墨涛从门外将胡某1拉拽出来然后抱起胡某1离开,4时34分胡某1回到暂住地。
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证明,民警从被害人胡某1处调取录音光盘一张,从胡某2处调取VIVO牌手机二部后发还给胡某2,接受胡某2提交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被害人胡某1提交的谅解书、保证书的情况。
8.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明,经对胡某2持有的VIVO牌手机一部、胡墨涛持有的VIVO牌手机一部分别进行数据恢复,提取出胡某2、胡墨涛与胡某1之间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三人就胡某1被强奸,胡墨涛赔偿一事在微信中沟通的情况,及胡某2、胡墨涛与胡某1之间微信转账的情况,与三人的言辞证据内容基本一致。
9.谅解书、保证书证明,2020年7月9日胡某1出具谅解书,内容大致为,胡墨涛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与其强行发生性关系,从其内心而言,无法原谅胡墨涛的所作所为,但因胡墨涛哥哥及嫂子多次找其诚恳道歉,考虑老人和孩子,其愿意写下谅解书,请公检法机关能够根据情况酌情处理;保证书为胡某2向胡某1保证,内容大致为胡墨涛回归社会后不会对胡某1产生威胁,并在一年赔偿胡某1人民币2万元。
10.110接处警记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明,2020年6月20日平西府派出所接胡某1报警称自己于6月14日被强奸,接警后民警展开工作,于2020年6月21日将被告人胡墨涛传唤到案接受讯问的情况。
11.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网上比对工作记录证明,被告人胡墨涛的身份情况,其不是网上在逃人员。
对于被告人胡墨涛的供述与辩解及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胡墨涛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的意见,经查,证人胡某2、胡某3的证言,监控录像,微信聊天、转账记录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实的内容与被害人胡某1的陈某相吻合,被告人胡墨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当庭供述中,对于是否触摸过被害人,卷帘门是否开闭等细节存在较大出入,而监控录像的内容能够证实在被害人胡某1第一次回家后,胡墨涛主动将胡某1叫出来,二人聊天过程中胡墨涛将胡某1抱走,后胡某1回到住所地时胡墨涛又将胡某1从门内拽出来抱走,整个过程中是胡墨涛积极主动地与被害人接触,事发后鉴于被害人与被告人的熟人关系,二人有共同的生活圈,被害人因怕事情闹大影响自己的社会关系而未第一时间报案的作法符合常理,且被害人胡某1虽未第一时间报案,但找到胡墨涛的哥哥想要解决此事,在协商过程中因感到胡墨涛对此事并无悔改之意后选择报警,再结合庭审中被害人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的陈某,可以证实本院认定的事实,而被告人胡墨涛的辩解和辩护人关于胡墨涛无罪的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墨涛具有无犯罪前科,未对被害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的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酌予考虑;关于胡墨涛事后主动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万元的意见,经查被害人胡某1不同意接受此赔偿,已通过微信向胡墨涛退款,因胡墨涛未接收而没有退回,被害人胡某1当庭表示对人民币1万元的赔偿不接受,故对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墨涛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墨涛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胡墨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墨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2024年12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佳
人民陪审员  高福庆
人民陪审员  孙进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文燕